关于我们

   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中共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指导、主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联合会以研究龙的文化,弘扬龙的精神,团结龙的传人,昌盛龙的国度,传播龙的文明为宗旨,筹划、召开、举办与龙文化相关的研讨会、论坛、考察、比赛、评奖等活动;编辑、出版、开办龙文化为内容的杂志、书籍、网站;与社会各界合作举办内容健康、有益与社会的各种活动。

 

 

 

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中共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指导、主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为世界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联合会以〝研究龙的文化,弘扬龙的精神,团结龙的传人,昌盛龙的国度,传播龙的文明〞为宗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联合会办公场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

   指导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国华人协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一)策划、召开、举办与龙文化相关的研讨会、论坛、考察、访问、比赛、演出、展示、评奖等活动﹔

 (二)编辑出版以龙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刊物、书籍﹑网站;

 (三)为社会各界提供关于龙文化艺术的咨询服务;

 (四)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内容健康、有益与社会的各种活动。

 (五)开展国际龙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际有关龙文化艺术团体的友好交往。

第三章 会 员

一、会员构成:

单位会员:可代表企、事业单位,团体入会的会员;个人会员:以个人名义入会的属个人会

员;

二、会员分类:

 (一)名誉会员:名誉主席、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等;

 (二)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会员:

 (三)领导会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部长、分会会长;

 (四)普通会员:

三、入会条件:

认同本会理念,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遵守本会及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履行入会程序,同意履行会员义务,自觉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公益活动;在龙文化领域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一)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1、依法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在当地民政部门和人事单位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法

(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和规模);

2、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信誉,企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本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个人会员应符合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本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申请流程与入会程序:

(一)按要求填写有关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支会申请的,由支会签署意见报到分会签署意见,再申报至总会人事部;

(三)申请人向分会申请的,由分会签署意见报到总会人事部;

(四)申请人向总会申请的,报到总会人事部;

(五)总会其他任何部门收到入会申请表统一申报至总会人事部;

(六)向人事部提交文件。

1、单位会员

(1)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

(3)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2、个人会员

(1)所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情况简介;

(3)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人事部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况进行审核、登记,并提出意见。

(八)对符合入会条件、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人发出《同意加入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

  的通知》或电话通知。

(九)会员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会的规定交纳会费,领取会员证。

五、会员审定程序:

(1)普通会员入会,由人事部审核,分会审批后并报人事部备案;

(2)理事会员,由人事部审核,提交秘书长审议,报经会长审批,可先行入会,经全国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常务理事会员入会,由人事部审核,提交秘书长审议,报经会长审批,可先行入会,经

  理事大会产生;

(4)副会长会员入会,由人事部审核,提交秘书长审议,报经会长会议审定,可先行入会,

   经常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六、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有会员相关优惠;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利;

(五)有权向本会申请参与及筹办各项活动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七、会员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的各项章程制度,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爱护本会的资产和设施,合理使用;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助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八、会员服务本会将根据情况为会员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和支持。

(一)会员单位享受的服务内容:

1、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2、为会员单位提供社会和经济等有关的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使会员单位在项目开展中得到

 有益的帮助;

3、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学术交流、合作及评选表彰活动。开展有益于全体会员间相互了解,增

 进友谊,互助互利的联谊活动;

4、免费享受本会提供的网络推广服务,包括产品供求、招商引资、人才招聘等信息;

5、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期刊

6、获得本会授予的单位会员资格证书及牌匾,并享有“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会员单

 位”的荣誉和身份;

(二)理事单位享受的服务内容:

1、优先享受会员单位的服务内容;

2、理事单位法人任命为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理事,参加本会理事大会;

3、根据实际情况,本会可出面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理事单位的合理要求,争取相关组织或

 部门支持,或为会员牵线拱桥,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使会员得到有关政府

 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4、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联谊活动;

5、免费在本会网页上链接企业网址;

6、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论坛活动;

7、优先在本会期刊上发表企业或个人文章;

8、获得协会授予的理事单位资格证书及牌匾,并享有“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理事单

位”的荣誉和身份;

(三)常务理事单位享受的服务内容:

1、优先享受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的服务内容;

2、常务理事单位法人任命为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常务理事,参加本会常务理事大会;

3、根据需要安排与国家有关部级领导见面、交流;

4、获得单位与个人的展示机会,如在本会举办的论坛上作主题发言,在专题培训班上演讲;

5、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专题讲座活动;

6、免费在本会期刊(彩插)或本会网络推广平台刊登企业广告;

7、获得本会授予的常务理事单位资格证书及牌匾,并享有“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常务

理事单位”的荣誉和身份。

(四)副会长单位享受的服务内容:除免费享受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各项

服务内容外,副会长单位还享有以下服务内容:

1、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研究与决定;

2、代表本会参与社会活动,并主席台就座,担任主持人或主讲人;获得单位与个人形象的展

示机会;

3、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权;

4、获得本会授予的副会长单位资格证书及牌匾,并享有“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副会长

单位”的荣誉和身份;

(五)个人会员享受的服务内容:

1、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2、为个人会员提供社会经济等有关的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使本会会员在项目开展中得到有

益的帮助;

3、组织个人会员参加学术交流、合作及评选表彰活动。开展有益于本会会员间相互了解,增

进友谊,互助互利的联谊活动;

4、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期刊;

5、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论坛等系列活动。

九、会员管理:

(一)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员;

(二)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1、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新设立方或存续方继承;

2、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分立单位

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3、单位会员发生下列变更时,应自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告之协会,并根据变更事项提供相应

的变更登记文件:

单位名称变更;单位注册地变更;单位注册资金变更;单位法人变更;单位办公地点变更;

单位通讯方式变更;单位联系人变更;单位合并、解散及注销。

4、会员证书丢失,会员应及时函告本会并申请补办,本会在备案后为其补办会员证;

5、本会实行会员年检制,年检办法另行通知。

十、奖励和惩处

(一)奖励:对为本会或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或相应证书;

3、其它形式合理奖励。

(二)对会员的奖励,由秘书长举荐,常务理事会审批,依本会有关规定做出奖励决定。

(三)凡受本会奖励的企业和个人,本会优先为其发展提供服务。

(四)惩处: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

1、通报批评;

2、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3、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对处分有异议者,可向本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十一、会员注销

(一)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1、申请退会的;

2、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3、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4、不能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5、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6、受到协本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二)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交回本会会员证书、牌匾。秘书处将用书面或其它形

式告知研究结果。

十二、其它

(一)会员及本会资料隐私不得外泄,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或本会损失,将追究其法律责

任;

(二)本会会员如向外使用本会名义作任何用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申请及审批后方可执行,如未获本会书面及授权盖章正式批准后而使用本会名义作任何用途,本会将不负与之相关所有事宜产生的各项法律责任,并向相关人员或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管理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

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五、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八、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五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

责。  

九、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十、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十一、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二、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十三、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六、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为使个人、单位、团体组织的环保爱心人士捐赠和资助的基金使用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个人、企业捐赠;

(三)政府、机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资金增值部分;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三、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费、资助,捐赠的专项基金分配,由会长办公会审定。所有经费支付须由会长或秘

书长签字方能支付。

(三)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配备会计、出纳,实施财务公开,坚持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实行收支两条线,在银行设立存款专户,一切收支均通过银行帐户结算。

(六)本会所接受的资助、捐赠的资金〈含物资折价款〉的使用,都要接受资助、捐赠者和

社会的监督,每年都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及工作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七)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

务审计。

(八)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经理事会确定。

五、凡是以慈善事业名义接受捐款捐物,均向资助、捐赠者出具凭证。资助捐赠数额较大

的,颁发荣誉证书或举行资助捐赠仪式。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本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章程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

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理事会所有。

三、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
入会须知
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级文化艺术专门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艺术,联合世界华人艺术家、艺术团体和各类文化艺术学者、爱好者,通过开展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展、海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出版文艺专刊、学术研究、艺术咨询等一系列工作,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凡拥护本会章程,热忱弘扬中华文化,自愿加入并按时交纳会费的海内外文艺家、学者、文化活动家和企业家,以及文化事业单位与企业,经履行申请、批准程序,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凡有地方分会组织的地区,会员入会、登记工作由地方分会负责;凡参与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业务中心)活动的人员,会员入会、登记工作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单位,采取自愿申请、自行填表(表格于本会网站下载:)的办法提出申请,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入会。
    三、依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会费收缴规定,本会采取以下办法收取会费:个人会员1000元,事业类会员单位2000元,企业类会员单位5000元,会费按当届(5年)一次性交纳的办法实行。
  报名
  一、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画家、书法家,可向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办公室报名。申请者报名时须填写《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会员登记表》,交身份证复印件、两张近期免冠照片、及以下材料(函报者可按通讯地址邮寄):     
1、作品(斗方以上)1-2幅(附照片或画集)。     
2、学历证书、参展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 勇
电 话:010-57196753
手 机:18611865761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      邮编:100031
电子邮件:hnggxhxy@163.com网址:www.Zhlwhysfzlhh.com
下载会员登记表 
  
          中华龙文化艺术发展联合会会员登记表
 
                                         编号:     中文联(人)                      填表时间: 年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日
 
入党团
时 间
 
 
参加工
作时间
 
 
户籍所在地
                                
现居地
 
身份证号
 
何时何校专业毕业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学 历
 
学 位
 
健康状况
 
主要学习
工作简历
 
 
 奖惩情况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甲60号 联系电话:   010—53687526

京ICP备09064612号

网间软件提供技术支持